|
||||
-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案例:
塘沽市民王某於2013年2月16日在某商場購買一臺某品牌筆記本電腦,商場隨電腦贈送一個筆記本電腦包。王某在回家路上,裝着筆記本電腦的電腦包突然斷帶,造成電腦摔在地上,液晶屏被摔壞。王某前往商場要求退換電腦,商場方稱雙方電腦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發生電腦屏幕被摔壞的意外不屬買賣商品本身質量問題,不予退換電腦;電腦包也不屬於買賣物品,乃贈送物品,商場方只能爲王某更換一個新電腦包。
◎律師說法:天津明洲律師事務所張彥榮律師:本案焦點是商場有無義務爲王某退換電腦,商場贈送質量合格電腦包是否屬於合同的附隨義務。
雖然王某與商場之間的買賣合同履行完畢,但依據筆記本電腦買賣的行業交易習慣,爲購買者提供電腦包(雖以贈送之名)乃賣方的附隨義務。而商場提供的電腦包因質量原因,沒有起到保護筆記本電腦的作用,導致王某筆記本電腦被摔壞,實屬加害給付,可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王某作爲消費者,其原本固有利益因商場違反附隨義務加害給付而遭受損害,王某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當然更有權利請求商場爲其退換電腦。
而商場在本案中有爲消費者退換電腦的義務,雖然該義務雙方之間未明確約定,但從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開始,這種基於買賣合同派生出來的義務就已經存在,因此商場有義務爲王某退換電腦。另外,商場作爲商品的銷售者,與商品的生產者之間的聯繫更爲緊密,商場在退換電腦後可及時與電腦包生產廠家聯繫進行追償,而消費者在與生產者溝通方面較商場則處於弱勢。
綜上,商場爲王某提供質量合格的電腦包應當認定爲雙方之間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由於電腦包斷帶致使電腦受損時商場應爲王某退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