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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林靖
近日,北京一起離婚分割房產的糾紛案引起關注:男方婚前買房,出了首付款並還貸,婚後男方還向雙方父母借錢,終於還完房貸,但離婚時該男子卻要面對支付女方原房價兩倍多的補償款!
案例故事
辛苦還完貸離婚卻背上兩倍債
家住北京的張先生和李女士於2005年相識不久,在2006年初就登記結婚了,之後生下了一個女兒。但由於“閃婚”,兩人沒有足夠的感情基礎,加之婚後都忙於工作,共同生活的時間有限,缺乏溝通交流,婚姻逐漸產生了裂痕。
2010年,李女士提出離婚,張先生也同意。但就位於豐臺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分割問題,雙方爭議很大。
據張先生說,這套房子是他在2004年10月婚前買的,購房款爲58萬元。“籤合同當天,我就繳納了17萬元首付款。至2006年2月10日跟她結婚前,我個人還了約2萬元貸款。”
“其餘房貸是在我們結婚後償還的,本息共計42萬餘元。但其中,我在婚後以個人名義向雙方父母各借款10萬元,用於償還房貸。”張先生稱,截至2008年底,全部房款都還清了,現在房屋市場價約爲260萬元。
李女士同意房子可以歸張先生,但她提出:“我們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款,而且向雙方父母各借了10萬元,所以他應給我120萬的補償款。”
法院一審支持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認爲她主張的120萬元的補償數額較爲合理,但對於房屋補償款的計算方法以及法律適用,法院並未給出明確的說法。
聽到一審判決後,張先生覺得很委屈。“當年我交了首付款,多年來辛苦還貸,終於還清了全款,可突然,現在我又背上了120萬元的債務,還相當於當時購房款的兩倍多!”張先生感到實在難以接受,於是找到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的錢學志律師諮詢。
法律剖析
婚前房屋增值收益應歸屬男方
錢學志律師認爲,一審法院判決補償女方的數額確實過高,房屋出資的事實認定不是很準確,將此房屋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存在不妥之處。
在錢律師的幫助下,張先生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錢學志律師代理張先生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案的房屋正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情況。”錢律師認爲,一審判決未明確張先生婚前還貸數額,也沒考慮婚前房屋增值收益數額,而該增值部分應完全歸張先生個人享有。
經北京某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專業評估,確認2004年張先生所購房屋在他結婚時已漲到97萬餘元。結合一審中評估確定的二人離婚時該房屋總價260萬元,可得知該房屋婚後實際升值163萬元。
借雙方父母錢還貸算男方債務
向雙方父母借錢還貸的20萬元債務,在一審中被認定全部是夫妻共同債務。二審時,錢學志律師則提出了不同意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據此,來看張先生向自己父母的借款。其父母當時指明借給張先生個人10萬元還房貸,庭審時也聲明是“借給兒子個人”,“與其他任何人無關。”
再看向女方父母的借款情況。2007年10月30日張先生向李女士的母親借款,借據內容爲:“本人今借劉女士(岳母)拾萬元,用於還房貸。計劃3年內還清,按銀行3年定期存款利率付息。”借條中寫明是張先生本人借款。
由此錢律師認爲,以上兩筆債務都應是張先生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二審法官經過調解,在雙方律師的配合下,最後當事人雙方達成了調解意見。考慮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孩子等諸多因素,張先生自願補償女方60萬元,房屋歸張先生所有,雙方父母的借款各自償還。
律師提示
錢學志律師認爲,現在一方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比較普遍,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準確查明婚後共同還貸數額是確定補償數額的基本依據。
另外,爲了提前償還貸款而借款時,應明確具體債務人,最好籤訂內容明確具體的書面借據,以免日後出現糾紛。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