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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韓春霞報道柴某與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朋友。2011年10月,王某找柴某借50萬元現金急用,爲其打了借條,並承諾於2011年12月30日前歸還。在借條上,王某簽了名,寫明“借到柴某現金伍拾萬元整”,而且還加蓋了公司的公章。但是至2011年12月30日,王某卻未能按期償還債務,多次索要未果後,柴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電子公司償還借款。但是電子公司卻辯稱,借條是董事長王某出具的,借條上的公章雖然是電子公司加蓋的,但是公司沒有收到這筆款,所以拒絕償還這筆款項。
◎律師說法:
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表示: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柴某借款,並出具借條,且加蓋有電子公司公章,故此筆借款應認定爲電子公司借款,電子公司應履行償還義務。現該公司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據此,電子公司應給付柴某借款50萬元,並按規定給付相應的利息。
《合同法》明確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柴某與電子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電子公司認爲,電子公司未收到柴某的款項,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關係,借款應爲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個人行爲。但從本案中柴某所出具的借條看,借條寫明“借到柴某現金伍拾萬元整”,由此雙方之間形成借貸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有效。電子公司所述理由因其與借條記載內容不符,且無證據支持而被否定。所以,電子公司應當償還柴某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