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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務一詞源於拉丁文。“公益”在西方國家的本意,既包括律師主動爲無法運用法律手段或無法支付法律服務的個人、公共利益及幫助弱勢羣體的慈善組織、非政府組織提供免費或實質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又包括影響涉及低收入人羣或公共利益的國家立法和政策。在中國,律師常以履行社會責任代替提供公益法律服務,而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一般較低,即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只要提供了免費的法律服務或爲社會作出一定貢獻,就被認定爲履行了社會責任。因而導致律師社會責任包括的範圍十分寬泛,缺少基本的限定條件。
這種現狀主要源於下列原因:首先,律師履行社會責任是最近幾年纔開始提倡,至今也未對律師社會責任的含義和範圍予以明確化。而律師對社會責任的認識一般來自律師協會(下簡稱律協)有關律師履行社會責任的調研報告。律協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影響較多,行政化傾向較爲嚴重。律協爲提升律師形象,展示律師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態度,有意降低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將一些“公益”之外的方式也都納入其社會責任的範圍,以此來提高已承擔社會責任的律師比例。律協過分注重數據的完美性使其公佈的調研數據往往會造成絕大多數律師均已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假象。以全國第一份關於律師社會責任的報告爲例,2010年《北京律師社會責任報告》顯示,北京市76.87%的律師已經以各種形式履行社會責任,律師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包括參政議政、參與立法、服務國防、慈善捐助、法學研究等多達26個方面。在此引導下,律師行業開始普遍認爲律師承擔了高於自身發展目標、超出個人利益的社會義務,就是履行了社會責任,並沒有從服務對象、服務所針對問題予以限制。
其次,律師自身對一些具體的公益法律服務項目含義的理解存在偏差。比如,在中國存在兩種法律援助:一種是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將受援人指派給律師事務所,再由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完成的法律援助。由於此種法律援助具有義務性,因此並不具有公益法律服務的特徵。另一種是符合“公益”本意的法律援助,即律師主動爲弱勢羣體或低收入人羣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在調研時,律師往往會把上述兩種法律援助混爲一談。
再次,中國律師行業目前對承擔社會責任重要性的認識還不深刻。中國律師的數量只有20多萬並且分佈不均,目前仍有213個貧困縣沒有一名律師,而在北上廣等經濟水平較高的省市,律師人數雖然衆多,但大多還在爲生計而奔波,而那些成功的律師裏,能明確什麼是律師社會責任、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更少。此外,中國法學教育的環節幾乎沒有對法律人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承擔社會責任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承擔社會責任等的職業教育,這使得法科生從一開始就不明瞭社會責任的含義,沒有建立起律師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律師協會雖然組織了與社會責任相關的培訓,但此種培訓對於想通過做律師賺錢的人來說,收效甚微。
爲了提升職業形象,贏得公衆信任,中國律師行業應當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應對之道,提升公益法律服務。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