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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敏
路誌強
本報訊(記者楊柳王新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職權作了許多調整,而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於1979年制定,30多年來未作大修,已嚴重滯後於司法實踐,與上述兩法明顯脫節。”日前,正在北京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兩位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檢察院檢察長餘敏、甘肅省檢察院檢察長路誌強,建議儘快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餘敏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上下級檢察院的領導關係、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置標準和編制標準、人員管理方面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檢察工作無法更加科學地開展。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在多次修改的同時,也對檢察機關職權作了許多調整,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卻沒有予以相應的調整和規定,致使檢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面臨尷尬境地。”餘敏舉例說,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對死刑複覈程序進行監督,對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實施監督,對民事調解、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行政強制措施進行監督等等,但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卻並沒有加以明確。
另外,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於檢察院行使法定職權的程序和措施只規定相對原則,監督方式已不適應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要求,不利於法律監督。“但我們在實踐中,爲了解決法律監督的措施和手段不足問題,已經完善了調閱案件卷宗、調查司法工作人員瀆職違法、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方面的措施,落實並完善了檢察院派員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我認爲這些規定都應當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予以體現。”餘敏說。
路誌強認爲,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這一規定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並沒有得到很好體現。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實施以來,我國通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確立了一些加強法律監督工作新原則,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多的法律監督職能,對此,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均未體現。如檢察院恢復重建以來,法律監督工作由單一的刑事法律監督發展成爲刑事法律監督、民事法律監督、行政法律監督並重的格局,監督的途徑和範圍已大大拓寬。“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確立的一些指導原則和內容已不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已與一些基本法律不相一致。因此,應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更好地體現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司法屬性。”路誌強說。
據路誌強介紹,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修改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增添了許多執法辦案的新原則和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新內容,監督的原則、內容、方式、程序更加明確具體,一些不適應法治建設要求的制度已經取消。因此,應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對檢察院職權行使的原則、範圍、程序進一步加以明確。
路誌強表示,鑑於各項檢察業務工作不斷拓展,一方面,內部機構設置既要與法律規定相適應,又要與法院、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相銜接;另一方面,檢察官的任免既要符合檢察官法,又要符合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應通過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檢察官的任免作出進一步規定。
此外,餘敏、路誌強兩位代表還建議,對檢察院的履職保障和檢察官的工資福利待遇、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爲規範檢察權行使、保障檢察監督職能有效實現,兩位代表認爲,要以憲法爲根據、吸收訴訟法等法律的立法成果、吸收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從理清檢察院上下級領導關係、結構體系、機構設置規則、人員管理等方面入手,儘快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