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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3月15日電(記者劉賢)“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兒童權益的根本保證,因而有必要對兒童虐待問題進行專門立法,對兒童虐待的範圍界定、司法介入、政府機構、社會保護等作出具體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韓德雲在兩會期間如是說。
韓德雲今年提交的建議中有兩份都是關於保護兒童的內容。除建議修改兒童收養制度外,他認爲我國還應該借鑑美國等國家已有的法律制度和經驗,積極構建我國防治虐待兒童的法律制度。
在《關於儘快出臺“禁止虐待兒童”相關立法的建議》中,韓德雲說,去年,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虐待兒童等案件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家長揪心,社會憤怒。對於涉嫌虐待兒童的問題,學校除了辭退、開除當事的老師,沒有其他制裁措施,尤其是刑事制裁。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沒有規定相應的罪名。
韓德雲分析,刑法上,與虐待兒童相關的罪名主要有四個: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對於虐待罪,我國刑法規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員。此罪的適用對象是家庭、父母,不適用學校、教師。對於侮辱罪,基本上是適用成年人,對嬰幼兒和兒童還很少見。對於故意傷害罪,只有受害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才符合這一罪。對於尋釁滋事罪,按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後果的,才符合尋釁滋事的立案標準。
韓德雲說,針對藍孔雀幼兒園虐待兒童案件,浙江溫嶺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對虐待兒童的當事人刑事拘留,凸顯關於虐待兒童問題的法律制度缺失。
韓德雲提出自己的擔憂:兒童是一個脆弱的羣體,兒童期的受虐經歷,對兒童青少年期與成年期的情感、行爲都產生不利影響。他呼籲擴大虐待罪的外延,儘快爲虐待兒童的行爲立法。對國內外虐童案件分析後,他總結出防止虐待兒童應該注意的三方面問題:
一是家庭監護的監督問題。家庭監護還被很多人認爲是家庭內部事務。只有惡性案件發生以後,社會才關注。我國必須儘快建立、完善監護人監督制度。父母對待子女的行爲應該置於有效的法律監督之下。
二是未成年兒童的維權資格問題。這裏存在一個無法迴避的法律障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未成年人對外進行訴訟。而很多涉及兒童權利的案件,侵權人就是父母,怎能奢求虐待子女的父母代理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去起訴自己呢?因此,應該在立法中明確,不但未成年人本人有權提起涉及他們權利的訴訟,而且在未成年人與監護人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未成年人親屬、所在地居(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都有權代表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起訴父母。
三是相關處罰機制的缺失。韓德雲指出,這是虐待兒童問題的關鍵。虐待具有隱蔽性,取證很困難,懲罰的力度也不夠。
韓德雲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兒童罪”,並在具體立法中注意:在犯罪主體中考慮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兒童,以及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員或機構虐待兒童的情況;在具體的虐待行爲上,區分軀體虐待、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等情況;在量刑處罰上,應與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有明顯區別。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