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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發布法學專家評選出的《"3.15"案例事例》,法院判決銷售水貨手機雙倍賠償、銷售假藥十倍賠償、重慶在消法、食品安全法之外規定5倍賠償情形,被法學家認爲是司法實踐對懲罰性賠償的發展。
中國消法研究會剛剛評出的9項《3.15案例事例》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佔了三分之一,可見法學家對此問題的關注。第一例,水貨手機,雖然無法保修,但比正品便宜,購買者不在少數,消費者在買到水貨手機之後起訴商家欺詐,是否成立,一度引起社會熱議,而法院判決商家雙倍賠償,對反水貨起到了正面引導作用。
北京東城法院法官張玉娜:經過雙方共同到蘋果公司,在北京的維修中心諮詢的,確認在中國大陸地區根本沒有銷售過,也就是所謂的水貨,不在蘋果手機的保修範圍內。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銷售手機的過程中,已經明確告知原告,所售手機的真實情況,故應認定被告存在欺詐行爲。
第二例,河南惠發醫藥公司爲促銷,承諾"假一罰十",結果銷售的"明覆化毒丹"已被產地監管機構認定爲假藥,到底判商家雙倍賠償還是十倍賠償,法院選擇了後者。
河南高院法官馬磊:對出售假冒僞劣商品還敢承諾假一賠十的經營者,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自食其果,能夠有效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爲,有利於消費者重拾消費信心,這是我們最後之所以支持原告的請求主要的一個考慮方面。
第三例,《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標籤、說明書不合法、添加藥品等情形,消費者可以要求5倍賠償……這些案例和事例,在消法的起草者、中國消法研究會會長何山看來,都是司法實踐對懲罰性賠償的進一步發展.。
何山:懲罰性賠償是打擊假冒僞劣非常有力的法律武器,完善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於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人們從最初的向假貨喊"打",到對霸王條款說"不",再到提出對汽車欺詐雙倍賠償,起訴商家單方取消網購訂單欺詐……人們消費方式、消費理念再不斷變化,對1994年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改的呼聲越來越高,"退一賠一"、"雙倍賠償"的法律規定已經不能滿足保護消費者的需要。專家呼籲,加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向記者舉例說,打擊不法經營、維護市場秩序,就應該鼓勵消費者出頭。
劉俊海:實際財產損害受欺詐只有一百塊錢,但是按照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可以獲得兩百賠償,消費者還可以賺一百塊錢,通過這種激勵方式實現了消費者參與消費環境的治理工作,所以這樣不光執法的主體是政府,而且廣大消費者有足夠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來遏制造假的行爲,遏制是新欺詐行爲。
懲罰性賠償的價值取向不在於"賠償"而在於"懲罰",目的是讓經營者爲欺詐等不法行爲付出巨大的代價來換取市場環境的淨化。現實生活中,雙倍賠償、十倍賠償對於構成欺詐的商家往往是九牛一毛,無關痛癢,而多數消費者卻礙於打官司耗時耗力忍氣吞聲。劉俊海連續多年向立法機關建議,進一步發揮懲罰性賠償制裁侵權人、補償受害者、教育全社會的三大功能。
劉俊海:立法機關應當採取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原則,應當規定,如果商家有欺詐,對消費者承擔十倍以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說違法成本大於違法收益,對消費者反過來說,維權收益大於維權成本,實現這種雙升雙降的話,消費者就有足夠動力維權,商家也有足夠的壓力,慎獨自律、見賢思齊、改惡向善。 (記者孫瑩)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