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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麗平
“爲了正確處理醫療爭議,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應儘快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法。”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西城街道西安村黨委書記章聯生代表近日向全國人大會議提出建議。
處理醫療糾紛出現“二元化”現象
2002年,國務院頒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這一條例爲正確處理醫療爭議發揮了積極作用。”章聯生同時指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存在許多缺陷,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近年來,全國各地醫療爭議糾紛呈上升趨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範圍未包括全部的醫療民事侵權範圍,不能提供全面具體的處理全部醫療爭議的法律規範。”章聯生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下發的《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處理被人爲地分爲由“醫療事故引起的”和由“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兩類,由此造成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上出現“二元化”現象。存在二元的法律適用規範,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也隨之“二元化”了——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法醫的司法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法醫司法鑑定的“二元化”鑑定模式,使得醫療糾紛的處理複雜化。
醫療損害賠償項目較少數額較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損害賠償項目較少,賠償標準、數額上較低。”章聯生認爲,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及其標準的規定,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其項目較多、標準較高。如果以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爲由提起醫療糾紛訴訟,並要求按照民法通則以及上述司法解釋賠償,就可以拿到高得多的賠償。
目前,在實踐中“不以醫療事故的案由提起訴訟”,已經成爲一些患者和醫院的共同選擇。
“其原因就是患者和醫院都從各自利益出發規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章聯生說,患者的目的是爲了獲得更多的賠償金,而醫院是爲了避免因醫療事故而受到行政處罰。這使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形同虛設。
章聯生認爲,《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側重行政管理和對造成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如規定對醫療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等,但對醫療行爲的特殊性考慮不夠周全,沒有針對醫療服務這一特殊行業,爲處理醫患關係特別是處理醫療爭議問題,提供完備的規則與規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法律層次較低,不宜由該條例規定處理醫療爭議的基本規範,應當直接制定處理醫療爭議的法律。”章聯生建議,應當儘快制定出臺醫療爭議處理法。
明確處理醫療爭議應遵循的原則
章聯生建議,在制定醫療爭議處理法時,其立法框架應包括:
——總則。主要明確立法指導思想、原則等內容。可規定處理醫療爭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爭議的處置。主要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醫療爭議的處理程序、醫療過錯鑑定,以及醫療損害賠償歸責原則、項目和計算方法等內容;建立統一的醫療過錯鑑定制度,使其能同時適應司法審判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醫療過錯應界定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爲;醫療損害賠償要根據醫療過失行爲造成的醫療損害後果及其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來確定;規定患者在醫療中的知情權、選擇權、隱私權,以及患者如實告知、配合治療和交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報北京3月15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