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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倩)中國證監會最新發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該徵求意見降低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業務資格的財務指標門檻,同時調整了QDII產品投資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範圍。
在准入條件方面,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不再有淨資產或淨資本門檻,人員配備、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和規範經營等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均可申請QDII業務資格。此前,基金公司開展QDII業務必須有2億元以上的淨資產,經營基金管理2年以上;而證券公司的淨資本不能低於8億元,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1年以上。
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如果擔任QDII業務的投資顧問,不再需要滿足持續經營5年以上、資產規模100億美元以上的硬性標準。
此外,QDII產品投資衍生品時的限制也得到放寬。凡是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過監管合作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交易所,QDII均可投資其掛牌的衍生品種,證監會不再出具可投資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