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趙先生在某商場花費592元購買了兩種減肥食品。買回後,趙先生在看產品說明時感覺描述的效果過於誇張,便登錄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結果不出所料,在網上輸入所購產品的產品批號、衛食健字等信息,顯示的均不是所購商品。趙先生十分氣憤,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報後,立即派執法人員對該商場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趙先生購買的兩種減肥食品均系假冒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於是,趙先生將該商場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價款592元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5920元。
【審理結果】
庭審中,被告某商場認爲,趙先生服用產品後並未造成損害,故只同意退還貨款,不接受十倍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商場返還原告趙先生貨款592元,並支付賠償金5920元。
【律師評析】
首先,被告某商場是問題食品的銷售者。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誌。也就是說,銷售商品前應履行驗貨程序,只有驗貨合格才能出售。被告某商場出售的兩種減肥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應推定該商場具有主觀明知的過錯。
其次,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即只要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當對消費者承擔上述的法律責任。同時,本案原告趙先生支付592元購買了假冒產品,客觀上已經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某商場有關沒有給趙先生造成損失的抗辯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也不能僅僅退還價款了事。綜上,被告某商場除退還原告趙先生592元價款外,還應賠償十倍於該價款的賠償金5920元。
再次,我國法律對賠償義務人科以的賠償責任分爲兩種:一是補償性賠償責任,一是懲罰性賠償責任。前者是指法庭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判令責任人支付賠償數額,功能在於彌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後者是指法庭判令責任人支付的賠償數額超出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目的在於懲戒責任人,同時,對他人也起到一種警示教育作用。(吳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