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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下稱“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卻沒有跟上,存在社區自治與政府行政強制矛盾愈加明顯等問題。3月14日,剛剛當選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四川省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代表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就該法的修改提出10多條建議。
落後時代節拍,城市居委會組織法亟待修改
二十多年來,我國城市社會結構、社會管理方式已經發生深刻變化。但城市居委會組織法自1989年頒佈至今23年來尚未修改,與社會發展進程及社會管理創新要求不相適應,特別是居委會角色定位出現偏差、職能不清導致立法本意喪失、社區工作者無成就感和歸屬感、社區辦公經費短缺嚴重等問題長期存在。
王明雯認爲,“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已經阻礙了社區工作的健康發展,有必要修改。”她告訴記者,2004年民政部啓動城市居委會組織法修改,並公開徵集意見,幾易其稿,該法的修改也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去年8月,全國人大內司委在成都召開城市居委會有關問題座談會,我應邀參會並就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的修改進行了發言。”王明雯說。
“只有準確定位,才能理順工作職能”
據瞭解,民政部近年來一直在着手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的修改調研工作,2007年形成的修訂稿有明顯進步。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還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
王明雯說,修法應當立足於解決長期困擾社區發展的相關問題,準確定位社區居委會的職能,健全社區自治制度,充分調動居民自治的積極性。“希望修法吸收中辦和國辦的意見精神並寫入法律。”
按照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居委會是基層羣衆的自治組織,基本任務有六項,但目前社區居委會的行政化傾向十分突出,錯位較爲嚴重。
王明雯認爲,應該明確社區居委會的職能包括自治職能、協作職能、監督職能。“準確定位社區居委會的職能,才能理順工作關係。”
十多處修改,凝聚代表心血
城市人口大幅增長,社區居委會的規模應該有多大?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居委會一般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已不能滿足社區需要。事實上,北上廣深等一線大城市有的大型小區戶數有幾千戶,如果還按照現在的規定設立社區,顯然不太合理。
王明雯說,居委會戶數的設置要考慮到各地發展不平衡,小城鎮與中等城市、大城市的情況不同,特別是農村及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建議一般在1000戶至3000戶的範圍內設立。”
俗話說,名不正,言不順。王明雯告訴記者,居委會的名稱有的地方叫“社區居民委員會”,有的地方稱之爲“社區委員會”。“名稱不統一,法律也應適當作出修改。”
她建議,將城市居委會組織法更名爲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並將“居民委員會”一詞改爲“社區居民委員會”。
據記者統計,王明雯對城市居委會組織法提出了10多條修改意見,涉及居民自治、機構建設、辦公場所及經費保障等等,既對修改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又提出了相應修改辦法,“我調研了兩個多月,先後到黨委、人大、民政、社區有關機構瞭解情況,徵求了多方面的意見,寫成議案最終用了半年多時間。”
“希望儘快看到修改成果。”王明雯最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