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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鄧新建本報見習記者章寧旦本報通訊員黃彩華
千里迢迢來到廣東省東莞市謀生的貴州山區村民袁先生,在東莞市厚街鎮承包了一個荔枝果園,悉心打理期望能獲得豐收,沒料到花了2000多元買的農藥是假貨,導致荔枝歉收。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賣藥人退還農藥錢,並按所賣農藥價格的十倍賠償。該案主審法官就此提示:當事人要打贏假農藥官司,要提供四方面的關鍵證據。
2011年8月,袁先生承包了一個果園,種植了許多荔枝樹。袁先生說,經過他悉心打理,果樹長得很茂盛。然而,2012年5月8日,當他從厚街一家化肥店裏購買了22包“金雷”農藥噴在荔枝樹上後,這些荔枝樹便沒有了收成。
袁先生說,他第一次用這種農藥噴果,5天后發現樹葉發黃;7天后他又噴灑了一次,發現掉果,向生產廠家投訴,他被告知買到的是假冒農藥。經工商局提示,袁先生又到化肥店買了兩包農藥,並要求店方開具了收據。2012年5月,袁先生到厚街鎮農林水務局舉報該肥店銷售假冒農藥。經鎮政府農林水務局、鎮工商分局查處以及相關生產廠家化驗,該店存在銷售假冒農藥的行爲。
此後,經多次交涉無效,袁先生一紙訴狀將店方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參照當地附近荔枝園收成對比,判令對方退回農藥貨款並賠償其損失70多萬元。
東莞第二法院審理後認爲,經過庭審調查,該化肥店經營農藥屬於超範圍經營,無規範的管理制度,從農林水務部門檢查結果可推定該店曾存在過假冒的涉案牌子農藥。化肥店未能舉證證明所賣的農藥全部系從合法正規渠道進貨,也未能證明其賣給袁先生的農藥系從合法渠道進貨,故法院認定店裏賣給袁先生的農藥系假冒產品。
對袁先生高達70多萬元的損失主張,法院認爲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案涉農藥致其果園顆粒無收。法院對其主張的高額損失不予認可。但化肥店確實向袁先生賣了假農藥,假農藥必然會導致其荔枝產生一定的減產影響。
據此,法院判決化肥店實際店主楊某退還袁先生貨款2860元,並支付其十倍賠償金28600元。判決下達後,雙方均無上訴。在判決後的數日,雙方日前在承辦法官的見證下,化肥店方當場支付了全部執行款給袁先生。
對於本案,主審法官、東莞第二法院厚街法庭法官李陽河告訴記者,該案在農資糾紛中較爲典型。當事人要打贏假農藥官司,關鍵要提供四方面的證據:一是證明買過藥;二是證明這藥是假的;三是證明假藥和損失有因果關係;四是證明損失是多少。
李陽河說,如果沒有買藥的票據,就無法證明他向這個店買了藥。但一般小商店不會主動給顧客開收據,顧客也很少要求開。法庭調查中,店方也說,如果你不是主動要收據,我們是不會給的。根據法律規定,店方必須提供所賣農藥的合法來源。如果店方無法提供,法院就有理由認定這是非法來源的,而本案店方不能說明這種農藥的合法來源。
“但本案原告並沒有及時申請對果樹的損失做鑑定,這是一個遺憾。”李陽河說,假藥肯定會造成減產,但要證明減產損失多少比較困難。因爲每個果園的情況不一樣,收成年份、天氣、土壤、管理,都有影響。在原告沒有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其減產金額的情況下,爲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酌定化肥店應向袁先生支付相當於藥價十倍的賠償款即2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