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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浙江省寧波奉化法院判處了一起特別的“酒駕”案,被告人孫某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致人死亡,被判處過失致人死亡罪。
32歲的孫某,奉化人,平日裏靠幫人開挖掘機維繫生活。2012年12月的一天,天下着大雨。孫某騎着電動自行車送自己的孩子上幼兒園。送完孩子,孫某轉身來到了菜場旁邊的一家牛肉乾麪店吃早飯。想着這一天也沒啥大事,再加上這溼冷的天氣,孫某問老闆要了半斤白酒,吃着牛肉麪,一個人“小酌”了一番。大半斤白酒下肚,人也熱了,早飯也吃完了。
喝得已經上頭的孫某,等不及雨停就開着電動自行車上路了。當行至一老年活動中心門口時,孫某隱約看到一老人從門口過來,孫某下意識踩剎車想避開老人,但當他發現時已經來不及了。孫某因避讓不及,還是撞到了老人,老人當場倒地。相撞後,孫某自己也重重摔在了地上,當旁邊的羣衆把他扶起來後,他走過去看被自己撞倒的老人卻發現老人已經不會說話。事後,老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對孫某進行了鑑定,在孫某的送檢血檢材中檢出酒精,濃度高達392.7mg/100ml。依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孫某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醉酒駕駛的界定標準爲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於或等於80(含)毫克。如果依照這個標準,孫某的這個酒精濃度已接近醉酒標準的5倍。
當孫某被問及行駛當時頭腦是否清醒時,孫某表示,自己當時喝的有點多,人有點暈暈的,腦子不是很清醒。再加上當時下雨,視線不是很好。
依據調查,當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達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達到10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4.7倍。即使在少量飲酒的狀態下,交通事故的危險度也可達到未飲酒狀態的2倍左右。酒駕猛於虎。這樣的案例更是再一次敲響了警鐘,不管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酒後駕駛的行爲都是不可取的。
本案中,該起事故發生段爲非道路,且孫某駕駛的爲非機動車,雖無法用傳統意義上的酒駕來進行定義,但該事故的發生與孫某的醉酒狀態無法脫離關係。今日,奉化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孫某的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孫某具有自首情節,且進行了民事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孫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記者何蔣勇 實習生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