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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2年5月的一天,小飛與弟弟駕駛小貨車從山東老家來津送貨。行駛至天津靜海路段時,小飛提速欲超過前方一輛大貨車。突然對面一輛汽車急速駛來,小飛急忙迴轉方向盤。然而由於躲閃不及,小飛的車右前部與順行的大貨車尾部相撞,導致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弟弟死亡。後經認定,小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案件移送到靜海縣檢察院後,辦該人員在審查中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系親兄弟,且兩人父母多次到檢察院請求不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嫌疑人案發後主動自首;此次肇事系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本案如不加區分地簡單化處理,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勢必使當事人家庭雪上加霜。爲了使小飛儘快迴歸社會、承擔起對破損的家庭的責任和義務,靜海縣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依法對小飛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近年來,靜海縣檢察院在辦理此類交通肇事致近親屬死亡案件中,充分考慮案件特殊性,科學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經過認真研討評估,對受理的4起交通肇事致近親屬死亡案件全部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交通事故致近親屬死亡類案件主要體現以下三個特點:一是交通肇事者在刑事法律關係中身份有雙重性。一方面“交通肇事致近親屬死亡案件”,即指交通肇事者與被害人系“近親屬”關係(“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屬於案件中的被傷害者;一方面交通肇事者又是危害行爲的實施者,即案件犯罪嫌疑人。二是民事法律關係有複雜性。致近親屬死亡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錯綜複雜的民事法律關係,與刑事處理密不可分。肇事者侵害的法益有很大的一部分是肇事者的近親屬的權益,同時交通肇事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繼續承擔被害人未盡的撫養、贍養等法定義務,其侵害、權益和義務交織在了一起。懲罰了交通肇事者,也就傷害到了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利益。三是被害人其他近親屬對交通肇事者諒解有一致性。被害人近親屬在案發後,無論從親情角度出發或是爲了家庭安定的需要,均能夠完全諒解肇事者,請求司法機關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針對此類案件特點,靜海縣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並重,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科學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處理,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使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得到有效落實。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綜合考量。此類案件中,身份上的混同使得該類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肇事者科處刑罰的必要性削弱。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對於類似案件做不起訴處理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更是對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科學落實。二是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此類案件中,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着共同的親屬關係。作爲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共同親屬,在失去親人之後,另一位親人身陷囹圄,無異於又一次的打擊,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更有失去經濟來源或者家庭破裂的危險。如例舉的案件中,哥哥交通肇事致同車胞弟死亡,如簡單地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那麼對兄弟二人的父母必將是雪上加霜——一個兒子不幸離世,一個兒子被判處刑罰,家中失去經濟支柱,無法安度晚年。經認真調查和評估後,依法對肇事者作出不起訴處理,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司法關懷,實現了社會效果的最大化。三是符合執法爲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執法爲民的理念要求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以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爲基本出發點,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正當利益。將此類案件做不起訴處理的做法維護了被害人親屬、家庭成員的利益,同時也符合了執法爲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四是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此類案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身份的雙重性、民事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以及案件本身較小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在處理時通常也是採用從寬政策,很少判處實刑。對此類作出不起訴處理,使這些輕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快速處理化解,達到了辦案效率、效果的有機統一。儘管採用不起訴手段處理此類案件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具有多重意義,但靜海縣檢察院在做出不起訴決定前,對案件可能存在的風險均進行了嚴格的防範評估,包括親屬間關係是否和諧、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觀故意等相關問題。經過評估,在確保不存在案件質量隱患和社會風險隱患、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才作出不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