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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
編者按:近日,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圍繞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民生焦點、難點問題,選出了6個典型案例作爲今年的“3·15”案例進行了公開曝光。這些案例包括水貨手機、網購、美容、食品、建材等。這6個案例來源於各地法院審判終結已經生效的消費維權審判案例,體現了司法理念和司法實踐的與時俱進,並將對規範消費維權的司法實踐產生示範作用。
從今天起,本報每天刊登一個案例,對這6個案例進行解讀。
本報記者蔡巖紅
2008年5月30日,原告包順柱在被告北京萬商匯賽格數碼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商匯公司)購買蘋果手機一臺,價格8600元。2009年3月15日原告在街頭質檢局宣傳處意外得知本人所買手機沒有經過國家3C強制認證,是國家禁止進口、銷售、使用的“走私商品”。後經鑑定該手機使用標註的“進網標誌”是僞造標誌。後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解決,遭到被告拒絕。原告認爲被告在銷售行爲中存在“欺詐行爲”,故起訴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8600元,並賠償一倍貨款8600元。
被告辯稱,原告提供的蘋果手機的進網憑證是後貼上去的,是否爲原廠所帶存在異議。發票和銷售憑證上都沒有寫明手機型號,原告所出示的這款手機不是該公司所銷售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萬商匯公司向原告出具銷售憑證和發票各一張,發票上註明“8Giphone(蘋果手機)”一臺,沒有標明手機的型號。由於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手機不是中國大陸地區合法銷售的產品,在手機銷售過程中,被告存在違法和欺詐行爲。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賠償貨款一倍的損失,理由正當,遂判決被告北京萬商公司返還原告包順柱貨款8600元,並賠償原告包順柱損失8600元,以上共計17200元整。
萬商匯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萬商匯公司向包順柱出售的蘋果手機,經蘋果公司在北京的維修中心確認不是中國大陸合法銷售的產品。萬商匯公司在銷售前述產品的過程中,存在違法和欺詐的行爲,故對包順柱起訴要求萬商匯公司退還貨款並賠償一倍貨款予以支持,並駁回萬商匯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此案中,被告在銷售手機的過程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明確告知原告所售手機的真實情況,故法院認定被告在向原告銷售手機的過程中,故意隱瞞了手機的真實情況,存在欺詐行爲,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一旦認定構成欺詐,經營者就應當按照規定雙倍賠償消費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