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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孔娟孫玲)本報昨日報道的《酒後無證駕車連肇事判三年半》一案,當庭作出終審判決: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判決駁回“肇事司機”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爲,雖然上訴人沈某提出其行爲應當認定爲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而沈某無證醉酒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繼續衝撞他人後逆行逃逸,其主觀上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上訴人沈某的危險駕駛行爲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綜上,其行爲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沈某醉酒後,無證駕駛汽車與他人的機動車發生追尾事故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將其他被害人撞倒後繼續逃逸,並在道路狹窄、車輛密集的單行路上逆向行駛、疾駛急停,雖然未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是已經危害了不特定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沈某主觀上對可能造成公共場所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了車輛被撞壞、人員被撞傷的後果,其行爲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特徵,同時也具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擇一重罪處斷。
綜上,上訴人沈某置公共安全於不顧,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連續肇事、連續逃逸,致他人車輛損壞、身體受傷,其還在道路狹窄、車輛密集的地區逆向行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予以處罰。上訴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再犯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由此作出上述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