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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福建漳州警方向記者通報一起盜竊案,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再次因此逃過處罰。目前福建省還沒有一個專門羈押患有艾滋病嫌疑犯的場所,導致這類犯罪嫌疑人被抓後只能釋放。記者還從廈門警方處得到證實,王某從2009年至2011年期間,曾4次因盜竊傷人,但都因爲他是艾滋病患者,又被警方釋放。(3月19日《海峽導報》)
難道對於“病犯”真的就無可奈何嗎?其實不然,近年來,不少地方探索建立專門收押“病犯”的監管場所。如北京、廣東、江蘇、湖北等地已經建立了專門關押“病犯”的監區,將“病犯”集中起來進行統一的關押和管理,爲“病犯”提供相應的醫療條件,這樣便有效遏制了將其流放到社會的潛在危險性———專門收押“病犯”,值得各地借鑑。
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羈押諸如艾滋病等“病犯”的工作制度已刻不容緩。事實上,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早就“提出了意見”,即“屬被拘留、勞改、勞教和羈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應在其關押收容場所內管理教育,並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做好他們的醫學觀察工作。對於已經出現臨牀症狀的感染者,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學專家確診爲艾滋病病人,而關押場所內又無條件隔離治療的,可保外就醫”。
同樣,雖然《看守所條例》規定:不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人犯。但看守所不收並非警方放走“病犯”的理由。看守所不接收,還可採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還應在偵查完畢後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起訴,但警方怎麼能越過檢察院、法院擅自將疑犯釋放呢?
“病犯”所患的疾病不是免罪金牌和“護身符”。司法機關的“捉放曹”不僅會縱容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還可能引來更多的效仿者。因此,那些還沒有建設“病犯”監管場所的地方,亟待將該項工作提上日程。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程序監管“病犯”。如果僅因“沒特殊關押場所”就將“病犯”一放了之,不僅與法律和有關規定相悖,而且也直接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沈峯(時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