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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孩從公交車下車後橫穿馬路時,被逆向行駛的小貨車撞上,造成女孩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女孩家人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爲,公交公司未按規定停靠車輛,具有一定過錯,最終判決賠償女孩家屬3.5萬餘元。
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濱海新區一輛公交車在津濱大道自西向東行駛至某站點時,遇逆向行駛的一輛小貨車。公交車停下,乘客下車,小貨車變更車道後繼續逆行。這時,女孩下車後,從車後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由於公交車遮擋了小貨車司機的視線,小貨車與女孩相撞,造成小劉當場死亡。法院經審理判決貨車司機犯交通肇事罪,賠償女孩家人損失26萬餘元。去年5月,女孩家人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其死亡賠償金等27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按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線,前後右側車輪外緣距路緣石不得超過0.3m。因此,公交公司應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壞後果發生的相關性負責。同時,女孩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與本次事故發生亦有一定相關性。一審判決後,女孩家人和公交公司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最終駁回了雙方的上訴請求。(以上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