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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20日電(記者戴佳)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高檢院職務犯罪預防廳近日對全國預防職務犯罪立法情況進行了調查。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7個省份出臺了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或決議,25個較大的市通過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條例或決議。
高檢院職務犯罪預防廳負責人介紹,隨着2001年7月30日全國第一部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湖南省人大《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的出臺,預防職務犯罪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目前各地已出臺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或決議頒佈實施的時間和實施期限不同,有的省份實施已相對成熟,個別省份還相對薄弱,還有相當一部分省份正在醞釀職務犯罪立法工作。地方立法將檢察機關預防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增強了預防工作的剛性,爲將來全國性立法積累了很多經驗。
記者瞭解到,這些地方性法規除了規定各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權利、義務等內容外,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如《江蘇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列舉了10條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處分的具體職務犯罪情形。在預防職務犯罪的監督與保障機制上,這些地方性法規除了規定檢察監督和審計、監察監督之外,還對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了規定。如《四川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對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控告和檢舉。
這位負責人指出,隨着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形式多樣的職務犯罪層出不窮,如何應對新形勢下的全國性預防職務犯罪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近幾年來,幾乎每年全國兩會人大代表的議案、政協委員的提案中,都涉及推動全國性預防職務犯罪立法工作。今年兩會上,加強反腐敗全國立法和推進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化建設,也是熱議的話題。各地檢察機關將進一步推動各省級和有立法權的市級人大常委會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或決議,配合人大常委會加強對相關條例、決議執行情況的執法檢查,不斷總結經驗,加強調查研究和頂層設計,積極推動反腐敗立法工作和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建設,以更好地保障和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推動預防職務犯罪深入有效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