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司法實踐中,由於對社區矯正對象存在模糊認識,有的觀點認爲社區矯正對象就是監外執行罪犯,包括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准(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其實不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不屬於社區矯正對象。
從2003年開始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大多地方將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納入社區矯正對象範圍,這是不恰當的。由於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依據相關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不屬於社區矯正對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3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公安機關,監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並及時掌握有關信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自願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第259條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5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公安機關未依法執行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以上規定界定了社區矯正對象範圍。
也就是說,在對監外執行罪犯刑罰執行管理工作中,司法行政機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進行社區矯正;公安機關對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依法監管;檢察機關對監外執行罪犯刑罰執行工作進行檢察監督,對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活動實行監督。
(作者單位:陝西省藍田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