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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趙增祥報道劉女士和張某於2003年登記結婚,婚後丈夫張某經常賭博,欠下許多賭債。爲了還債,2010年春節期間,張某瞞着劉女士向他人借款5萬元。因爲沉迷於賭博,張某對家庭不管不問,導致夫妻之間爭吵不斷,夫妻感情日益淡漠。今年1月,劉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訴訟中張某提出5萬元欠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劉女士分擔一半。劉女士感覺困惑,該欠款雖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但是張某用它來還賭債,自己沒有任何獲益是否也應負償還責任。
◎律師說法:
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殷琦律師認爲:本案涉及到離婚時共同債務在夫妻之間如何承擔的內部關係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是否共同償還關鍵在於該債務是否爲共同生活所負。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本案中,對於張某所欠下的賭債,夫妻二人在舉債之前並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並且張某的賭博行爲亦沒有爲家庭生活帶來任何利益,因此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範圍,應由張某個人自行承擔還款責任,劉女士不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