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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與某箱包公司銷售部訂立一份皮包買賣合同。按照合同中規定,箱包公司銷售部負責供應貿易公司定製皮包200件,貿易公司應當預付定金8萬元,雙方規定了交貨日期和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內,箱包公司銷售部未能交付皮包,對此貿易公司要求箱包公司銷售部雙倍返還定金並且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箱包公司銷售部乃是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未領取營業執照並且未取得法人資格,貿易公司向仲裁機構諮詢,箱包公司銷售部是否能夠作爲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簽訂合同? ◎仲裁說法:
本案中箱包公司的銷售部門只是公司的內部職能機構,既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也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無權作爲經濟法主體與貿易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所以貿易公司與銷售部的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夠履行。箱包公司銷售部應該將貿易公司的定金以及所產生的利息還給貿易公司,而貿易公司無權要求箱包公司銷售部雙倍返還定金,雙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