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通訊員陳煒華記者郭劍烽)一次朋友聚餐後結賬時,馬先生及朋友們被告知,餐桌上有一隻紅酒杯發現裂縫,要求在買單時一併賠償。這原本是小事一件,誰知竟演變成馬先生朋友和酒店服務員之間的“全武行”,還導致馬先生眼部受傷。日前,楊浦區法院審理了此案,由於馬先生不願起訴自己的朋友,僅獲40%賠償。去年6月,馬先生和朋友數人至楊浦區一餐館吃飯,結賬時被服務員告知他們餐桌上的一隻紅酒杯有裂縫,要求賠償。但餐館方面沒有證據證明紅酒杯裂縫是因馬先生及朋友使用不當造成,而馬先生一行則認爲紅酒杯原本就存在裂縫。就爲這樣一樁小事,雙方竟然發展到動手,因民警及時趕到,制止了雙方衝突的進一步升級。
經過民警教育,餐館方面幾名參與動手的服務員同意向馬先生一行道歉。然而就在其中一名服務員道歉過程中,馬先生的一個朋友認爲此服務員之前曾經打人,便衝上去給了這名服務員一記耳光。原本已經平息的事態進一步發展,變成幾名服務員與馬先生朋友之間的互毆,馬先生的這個朋友跑到廚房間拿了燒菜的勺子返回,將大廳裏的杯子、菸缸、茶盅等打碎。衝突中,沒有動手的馬先生受傷。
事後經驗傷,馬先生的眼部構成輕傷。之後,馬先生將餐館及幾名涉事服務員訴至楊浦區法院,認爲自己在勸架過程中被餐館服務員打傷,要求餐館和幾名服務員連帶賠償自己各項損失1.1萬餘元。
楊浦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馬先生稱餐館服務員將其打傷,但查看事發監控錄像,無法確認具體行爲人,因此法院對馬先生的意見不予採納。馬先生的朋友及餐館服務員均應對他的損害承擔相應責任。就事件發生原因而論,馬先生的朋友在餐館服務員準備賠禮道歉時突然發難,扇其耳光,應負主要責任;餐館服務員參與打架,應負次要責任。法院酌情確定馬先生朋友與餐館服務員對損害後果分別承擔60%、40%的責任。因服務員是餐館工作人員,其行爲應視爲職務行爲,相應的法律責任由餐館承擔。審理中,馬先生拒絕追加自己的朋友作爲被告,因此其朋友一方的責任於本案中暫由馬先生自行負擔,最終判令餐館方面賠償馬先生各項損失44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