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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張劍)記者昨天從朝陽法院獲悉,德雲社工作人員在機場打人一案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包括郭德綱的經紀人王海在內的3人被判賠償大風行銳角度文化傳播公司因攝影器材損壞發生的維修費5980元,賠償該公司攝影師黃某醫療、誤工損失1911.27元;王海賠償該公司司機劉某醫療、誤工損失1576.13元。
2012年1月9日23時許,因大風行銳角度文化傳播公司攝影師黃某,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擅自對郭德綱進行偷拍,王海等3名德雲社工作人員與黃某、劉某發生糾紛,雙方最終發生打鬥。
公安機關對黃某、劉某的傷情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均爲輕微傷。公安機關對德雲社1名工作人員處以行政拘留10天並處罰款500元,另外2名工作人員處以行政拘留12天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事後,黃某、大風行銳公司分別將德雲社3名工作人員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餘元,攝影器材維修費5980元。劉某將王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等費用4萬餘元。
德雲社3名工作人員主張,黃某、劉某對糾紛的發生亦有過錯。對於醫療、誤工損失,同意在有相應證據的情況下,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植髮費不同意賠償。同時,他們認爲黃某提出的誤工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對於攝影器材維修費,此3人不認可系其損壞,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糾紛發生時,德雲社3名工作人員對黃某進行了毆打,並曾爭搶黃某手中的攝像器材,其中王海還對劉某進行了毆打。事件調查過程中,攝影器材曾被公安機關扣留,返還後黃某發現器材損壞,並進行了維修,產生維修費59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3名被告應當賠償傷者相應的醫療費及因身體受傷產生的誤工費。攝影器材在糾紛發生前尚能正常使用,3名被告對攝像器材曾有過爭搶行爲,糾紛發生後該器材在公安機關扣留,從公安機關取回後即發現損壞,應當予以賠償。
最終,朝陽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