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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先生13年未交供暖費,被供暖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駁回洪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洪先生支付供暖公司13年供暖費共計10484.79元的判決。
供暖公司起訴稱,洪先生拖欠13個年度供暖費共計10484.79元。公司多次催款,但洪先生未給付,請求判令洪先生支付公司1999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費共計10484.79元。一審中洪先生未到庭答辯。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洪先生不服,以供暖公司提供的供熱溫度達不到國家標準,故不應支付供暖費爲由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供暖公司爲洪先生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務,洪先生接受供暖服務後應交納供暖費。因洪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供暖公司供暖溫度不達標,故洪先生以此爲由拒絕支付供暖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採暖業主認爲室溫不達標,需舉證證明供熱單位所提供的供熱服務沒有達到相關標準。採暖業主可撥打供熱單位投訴電話,或者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由供熱單位或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上門測量室溫,出具測量記錄。如仍與供熱單位意見不一致,可委託經資質認定的第三方室溫檢測機構進行測溫,並保留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