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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關越
-時報記者韓春霞報道甲公司是一家環保公司,經環保局招標,接受環保局的委託對檢測對象進行衛生檢測。工作主要是檢測各相關對象的門窗上是否有灰塵。一般而言,每天中午12點前後工作就可以全部完工。爲此,甲公司招的全部是非全日制的用工,上午檢測完畢後,員工就回家了。
市民陳女士經人介紹來到了甲公司,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多。其間,甲公司並沒有與陳女士簽訂勞動合同。陳女士想讓經理漲工資,但是經理認爲陳女士來的時間太短,還不能漲工資。於是,陳女士辭職,並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爲由向甲公司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該公司卻認爲,陳女士雖然是自己單位的員工,單位也確實未與陳女士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甲公司工作時間是非全日制,屬於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範圍,所以拒絕了陳女士的要求。
◎律師說法:
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屬於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陳女士在甲公司的工作時間一般爲上午9點至中午12點左右,不足4個小時,而標準工作時間爲每天的工作時間是不超過8小時。所以,陳女士的工作時間是非全日制,符合法律規定的非全日制工作時間的規定。據此,甲公司可以與陳女士訂立口頭協議,不必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