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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體現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爲了正確行使這項權力,實現其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的,檢察機關應完善相關配套機制。
一、完善附條件不起訴評估制度。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評估。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除聽取有罪供述和無罪辯解外,重點考查認罪態度、有無悔罪表現等。對有無悔罪表現,主要是根據行爲人犯罪後的以下表現來確認:是否自動投案,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現,能否主動坦白認罪,配合公安、檢察機關處理案件,是否自動消除由於犯罪行爲而產生的不良後果、是否願意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等。
二是調查評估。辦案人員直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村(居)委會了解其生活環境、日常表現,或者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配合,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狀況、是否具備有效的監護條件、實施犯罪前後的表現等,綜合判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狀況及人身危險性。
三是風險評估。有區別、有重點地選擇幫教人,圍繞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否會引起被害人上訪,是否會引起偵查部門的複議和複覈,社會輿論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反應等問題進行全方位衡量,及時評估風險、化解不安定因素。
二、完善附條件不起訴考察評價體系。應當建立由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組成的考察組織,建立附條件不起訴考察評價體系。
一是建立具體的幫教考察制度。對幫教措施的種類、數量和頻率等作出詳細規定,如根據犯罪情節和主觀惡性程度,在考察期間,要求幫教人對犯罪嫌疑人的個別教育、法律學習、公益勞動、行爲矯正、心理疏導等作出具體要求,建立最低標準,幫教人可以根據附條件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適當增加內容,同時把幫教情況如實反饋到檢察機關。
二是量化幫教考察效果評價標準。開展個案跟蹤,對附條件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間表現、考察規定執行情況、獎懲情況、外界評價等方面進行測評打分,客觀評價其在考察期間的自我認知、行爲矯正、思想狀況、工作情況以及社會關係的修復情況等,評定考察效果,作爲是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參考依據。考察期滿後,對犯罪嫌疑人履行附加義務情況好,沒有再犯新罪或者沒有發現漏罪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義務履行不好,發現有漏罪或在考察期間再犯新罪,不起訴條件消失的,應作出起訴決定。
三是加強對幫教考察的監督指導。檢察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嫌疑人的幫教考察負有監督職責,辦案人員在考察期間,應調查瞭解幫教情況;其他幫教人員在發現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狀況,如發現漏罪、又犯新罪、檢舉立功等行爲時,應及時向辦案人員通報,辦案人員根據情況調整幫教方案,對違反規定,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