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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範躍紅通訊員邵露露)3月19日,葉某走出浙江省永嘉縣看守所,被無罪釋放。當天,永嘉縣檢察院對他作出無罪不捕決定。葉某說,命運的改變得益於檢察官的細緻和認真。
今年3月12日,公安機關向永嘉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報捕葉某搶奪案。公安機關認定,2008年6月22日下午,葉某夥同“小陳”(另案處理)來到永嘉縣一金店,由“小陳”望風,葉某到店裏以試戴金飾爲由,趁機搶了一條鉑金項鍊和一對戒指後逃跑,慌亂中將單肩包留在了現場,包內有工作證和名片。案發後,公安機關一直以工作證和名片上的葉某的身份進行網上追逃。今年2月21日,公安機關將葉某抓獲。
這原本是一起簡單明瞭的搶奪案。3月13日,辦案檢察官收到了一份《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意見書中,葉某稱自己是冤枉的,要求當面向檢察官陳述案情。根據修改後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檢察院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3月15日下午,辦案檢察官提審葉某時,發現他與工作證照片上的葉某不是同一個人。葉某稱是他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僞造工作證,並且辨認出僞造者是自己以前的同事黎某。
如果真如葉某所說,本案就是一個錯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另有其人?帶着疑問,檢察官第一時間介入案件,開始蒐集證據。
3月16日,檢察官調出黎某的身份信息,並走訪了工作證上的公司——某配套工程公司。經該公司領導確認,這個工作證極有可能系黎某僞造。此外,公司領導還提供證據證明,黎某曾經僞造過公司的名片接業務,其僞造名片上的聯繫方式與案發現場名片上的聯繫方式一模一樣。隨後,檢察官來到案發金店找到老闆林女士。林女士從十幾張照片中辨認出黎某就是當天實施搶奪的男子。至於葉某,她說沒有印象。
經過深入調查,檢察官確認本案搶奪行爲確非葉某所爲。永嘉縣檢察院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監督其對此案繼續偵查。3月19日晚上,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