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昌地名管理辦法5月實施,明確地名不得有償命名
本報訊首席記者吳躍強地名不得有償命名;道路、橋樑、軌道交通站點禁用企業、商標名稱命名;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外國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洋地名”……《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將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橋樑等禁用企業名稱
宜賓五糧液機場、武漢周黑鴨地鐵站……近年來,地鐵、機場、道路、橋樑、廣場等以企業命名的事例已屢見不鮮。
如何規範地名的命名?《辦法》提出,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尊重當地地名的歷史和現狀,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地名擅自命名、更名。同時,地名不得有償命名,禁止以企業名稱、商標名稱爲道路、橋樑、軌道交通站點等命名。
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的,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對“洋地名”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外國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
門牌編號不能搞特權
不少單位、企業、居民都想要個帶8的“吉祥號”。對此,《辦法》明確門牌編號不能搞特權。門牌號由公安機關按照“量化編號、預留空號”的原則編制,不得無序跳號、重號。
住宅小區更名須經業主同意
新建住宅小區、城鎮街(路、巷)、橋樑、隧道和公共廣場的地名標誌,應當在工程竣工前設置完成。其他地名標誌,應當自地名公佈之日起60日內設置完成。
《辦法》施行後,住宅小區想要隨意改名就沒那麼容易了,必須經大部分業主同意才能更改。《辦法》規定,住宅小區、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確定後無特殊理由兩年內不得更名。申報更名時,應當徵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提供業主大會決議。
擅移地名標誌可罰200元
《辦法》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玷污、遮擋、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誌。因施工等原因確需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應當經地名標誌設置單位同意,並在施工結束前負責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違反規定,塗改、玷污、遮擋、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