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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凌越、通訊員黃華妍報道:停在小區的車被盜了,而停車卡就放在車中,廣州的張女士就遇上了這樣的麻煩事,她把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判物業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張女士夫婦租住在某小區,車一直停放在小區內的露天停車場,她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150元的停車費,並領取了物業公司發放的停車卡。據瞭解,停車卡是專車專用,背面印有編號並註明“必須隨身攜帶,嚴禁放在車內”,車輛進出小區門口需刷停車卡。
張女士認爲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提供車輛停放與保管服務,應保證車輛完好與安全,現因物業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車輛丟失,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某物業公司賠償20餘萬元車輛失竊經濟損失。
該物業公司則認爲,公司與張女士之間並未簽訂停車保管協議,他們提供停車場地收取停車位的場地使用費,與張女士建立的只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並無車輛保管關係。而且張女士將停車卡遺留在車內,導致車輛被人使用停車卡開出小區丟失,而當時小區內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安措施到位,公司在進行物業服務時已經盡到了安全防範義務,並無任何過錯,因此不應該對車輛丟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晚,小區內監控運作正常,物管公司有安排保安值班巡邏,因此盡到了對小區治安、車輛停放的管理責任。張女士車輛被人用本車的停車卡刷卡開出小區,該提取車輛的行爲符合車輛保管合同的交易流程,張女士亦未能舉證說明物業公司在車輛保管合同交易流程中具有過錯,物業公司不應對車輛丟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凌越、黃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