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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本報記者蔡巖紅
2010年7月18日,孫某與上海A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纖體瘦身服務協議(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孫某選擇A公司提供的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尊貴療程,所有項目療程單價按85折從卡內扣除。A公司還特向孫某發佈聲明書稱:如因閣下的個人原因,不能配合公司安排而導致纖體療程失敗或進度緩慢,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也不會因此而退還餘款或保留按照協議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孫某在該聲明書上簽字予以確認。
隨後,孫某分兩次向A公司支付了10萬元服務費,並於2010年7月19日至31日在A公司多次接受相應瘦身療程服務。後孫某因體重未能減輕,停止在A公司接受瘦身療程。
之後,孫某以A公司收取服務費未提供有效服務爲由,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自己與A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協議,由A公司返還自己9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鑑於孫某、A公司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據此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孫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認爲,依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包含有上述內容的,該內容無效。在孫某簽訂的服務協議及聲明書中雖寫明孫某放棄或不按照A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務,則不退回任何費用,但該約定系由A公司預先打印擬定的格式化條款,而且服務協議、聲明書的內容中僅對孫某的權利進行了約束,而絲毫沒有A公司在無法達到服務效果時是否應承擔責任等對A公司權利進行相應約束的約定。顯然,A公司並未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其與孫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且服務協議及聲明書中關於孫某放棄服務不退回任何費用的約定明顯加重了孫某的責任、排除了孫某的權利。故認定服務協議及聲明書中的該約定無效。但孫某應在本案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孫某支付的10萬元預付款中扣除服務費用31800元、違約金2萬元後,A公司需返還孫某48200元。
點評:如今健身卡、美容卡、美髮卡大多涉及預付式消費。一些店家爲了自身利益經常自設格式合同約束消費者的同時逃避自身責任。此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典型。法院在審理時即指出了店家設立霸王合同侵害消費者利益應承擔責任,又明確了消費者因違約需承擔的責任,判決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