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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家銀行日前向中央政府提交了一份《外國資本購買越南信貸機構草案》,希望中央政府對外國資本進入越南銀行信貸領域“降低門檻、放寬條件”,以推動本國銀行業發展。
草案規定,外國投資方(包括銀行、金融企業、貸款公司等)需從10%起購,需持有國際公認的可靠信譽評級,且公司總資產不得少於100億美元。如果投資方購買股份併成爲戰略投資家,則必須有至少5年行業從業經歷,且從購買行爲的前年起算,該企業註冊資金不應少於200億美元。在銀行和信貸機構內,個人持股不能超過5%,外國金融機構持股不能超過15%,外國戰略投資家不能超過20%,1名外國投資人和與外國投資人相關的個人持股不能超過20%,多名外國投資人和與外國投資人相關的個人總持股比例不能超過30%。
外資方在直接出資或委託第三方購買時,如採用有價證券換購股份方式,必須符合越南相關法律規定。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外資方在5年內不得向其他組織或個人轉讓所持股份。外資方如果持有10%的股份額,在3年內不得向其他組織或個人轉讓所持股份。如果外資持股信貸機構長期盈利狀況不佳,越南政府有權要求該企業實施重組。依據越南相關法律,購買股份的外國投資方將成爲實權股東,外資方可匯通股權收益,可參與銀行日常管理和所持股機構財務審計等。外國投資方購買股份後,根據簽訂協議所達成的條款,需幫助所購買股份的越南信貸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研發、提高金融管理水平、金融企業現代化等工作。
越南外商銀行職員鄧鴻軍對本報記者說,草案在股權比例等市場準入的關鍵問題上放寬條件,將爲外資進入掃除障礙,爲越南金融信貸行業的良好運行創造有利條件,同時還有利於利用市場規律來整合越南銀行信貸業。
(本報河內3月2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