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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孫嬌楊實習生張飛續
“怎麼能把國旗插在垃圾堆上,這也太不尊重國旗了。”24日,家住在紅旗街附近的周阿姨途經紅旗街與和光路交會處附近時,發現一個垃圾堆上竟然插了一面小國旗。
垃圾堆上,食物垃圾、空啤酒瓶子、廢紙、菜湯散落得到處都是。在垃圾堆的邊上,一面大約15釐米長、8釐米寬的國旗被扔到垃圾堆裏面,另一面被插在雪地裏迎風飄揚。無論是扔在垃圾堆裏的國旗還是被插在垃圾堆上面的國旗,上面都沾滿了黑黑的污漬,看起來已經使用了很久。
見國旗被丟棄在如此骯髒的地方,周女士認爲,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人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把國旗扔在這麼骯髒的地方,實在不妥。
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同時,第十九條也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所以當國旗有破損時,理應把舊國旗收回,但對於如何回收處理用舊了的國旗,《國旗法》中還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