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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麗米熱正在製作法律文書。於克勤攝
榮譽檔案
古麗米熱·阿布力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2012年獲新疆全區法院辦案先進個人榮譽稱號;2013年獲全國優秀法官榮譽稱號。
天山區是烏魯木齊市的中心區,多民族共同聚居。天山區人民法院每年要審理大量的雙語案件,辦案數量多、法官壓力大。我擔任民一庭雙語合議庭審判長以來,深刻體會到,辦理雙語案件,調解是消除積怨、化解糾紛的有效方法。雖然調解要比徑直判決費時費力,但雙語案件精心調解能夠增進民族團結,減輕當事人訴累。因此,我每辦一案,都堅持做耐心細緻甚至是艱難的調解工作。爲了能妥善調解一起案件,寧願多跑路、多勸說、多費心。
去年3月26日,被告凱某駕駛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烏魯木齊市大灣北路時,將酒後坐在路中的行人馬某撞倒致其當場死亡。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與死者負同等責任。被告(駕駛人)和車主向原告支付了喪葬及相關費用1.7萬元。後,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賠償,合計29萬餘元。
發生交通事故期間,肇事車未參加機動車強制保險,肇事者與車主均無任何賠償能力,原告難以得到賠償。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被告以沒有賠償能力爲由,拒絕向原告賠償。原告情緒激動,認爲自己的兒子雖然是在醉酒的情形下坐在車行道內,但駕駛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造成了兒子死亡。
我接手這個案子,發現肇事車未參加機動車強制保險,本應承擔賠償責任主體的保險公司不存在。判決只能確認雙方的要求和利益,但不能妥善解決賠償問題,還會造成矛盾激化。妥善解決此案,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
我首先安撫原告的悲痛情緒,動員被告向死者家屬表達了沉重的歉意,爲案件調解奠定情感基礎。緊接着,向被告說明死亡的事實給原告造成巨大的情感傷痛和經濟損失。原告經濟困難,從寧夏專程趕來處理此事,雖然沒有保險公司作爲賠償的主體,但被告是侵權的直接責任人,不會排除其賠償責任。
經過耐心疏導,被告同意賠償,只是認爲賠償數額過高。我抓住這個調解契機,向原告做思想動員,告訴原告,交通事故是每一個家庭都不願意看到的,在沒有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情形下,不能讓被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的結果只會造成雙方的訴累,不如通過調解,來妥善解決糾紛。經過耐心細緻的不懈調解,最終達成了賠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