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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駕駛摩托車,遇到路面不平,原本放置在車後的鏈條鎖不慎震落並正巧擋住了車牌。交警據此認定陳先生故意遮擋號牌,並處以罰款200元。陳先生怎麼也想不通,自己的“無心之過”竟被定性爲“故意”,於是將交警隊告上了法庭。
鏈條鎖遮擋車牌被罰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此前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陳先生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路經一處隧道進口時,被值勤交警攔下。經提醒,陳先生這才發現自己摩托車號牌中的部分字母和數字被車鎖鏈條遮擋。交警當即指出陳先生的行爲屬故意遮擋號牌,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要對其進行處罰。
陳先生馬上解釋稱,之前就有交警向其指出過,鏈條鎖掉下會遮擋住號牌,於是他特意購買了吸鐵石將車鎖吸在車後架上,這次可能由於路面不平車輛遇到顛簸,鏈條鎖震落了下來擋住車牌,自己並非故意要遮擋。
對陳先生的解釋,交警並未接受,仍然當場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事後,陳先生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作出了維持決定。於是,陳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交警隊作出的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是否“故意”成庭審焦點
一審庭審中,陳先生和交警支隊圍繞陳先生的行爲是否屬於“故意”遮擋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陳先生認爲,自己根本就不想車鎖掉下來,不能構成故意。而且摩托車有前後兩塊牌照,如果真的是故意的話,就把兩塊牌照都遮住了,沒必要只擋住後面一塊。況且自己知道車鎖可能會掉下,已經購買了吸鐵石,並非置之不理。
對此,被告交警隊堅持認爲,陳先生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造成了車牌被遮擋,依法應當被行政處罰。被告指出,陳先生已經意識到不能遮擋號牌,但卻沒有完全避免該結果的發生。而且車鎖在行駛中掉落也會發出響聲,不可能沒有發現。
交警隊向法庭出示了事發當天現場拍攝的照片和相關的錄音記錄。
屬間接故意駁回訴請
審理期間,黃浦法院還現場查看了涉案的摩托車,發現陳先生的車號牌上部分字母和數字有明顯的磨損痕跡,且磨損的痕跡與鏈條鎖遮擋部位相吻合,顯然已是多次被遮擋。
黃浦法院審理後認爲,故意是一種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爲直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的則爲間接故意。經查,在此次被處罰前,陳先生的摩托車也曾發生過鏈條鎖掉下的情況。因此,陳先生主觀上明知摩托車遇較強烈顛簸,鏈條鎖仍會掉下遮擋住車號牌,但未採取其他防範措施,而是放任這個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交警隊認定陳先生故意遮擋摩托車號牌,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陳先生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一審宣判後,陳先生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