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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不幸溺水身亡,保險公司拒不賠付,理由是意外致死不是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範圍。近日,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孩子家長保險金3萬元。
兒子溺水身亡
保險公司拒賠
8歲的劉某鵬是惠陽區某小學的學生。2011年8月19日,劉某鵬在惠陽區淡水彩虹城玩耍時,不慎溺水身亡。就在夫婦倆悲痛萬分之時,父親劉某雲想起了家裏曾爲兒子購買過保險。
2011年5月26日,被告保險公司單方通過劉某鵬所在小學,向包括原告之子劉某鵬(8歲)在內的所有小朋友銷售了其保險產品共計五款: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兒童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學生兒童重大疾病保險、學生兒童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學生兒童意外傷害費用補償醫療保險,以上保費共計50元,其中,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爲3萬元。次日,保險公司向劉某鵬出具了以劉某云爲投保人、劉某鵬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保險期爲一年。
兒子出事後,劉某雲夫婦拿着保險單找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認爲,被保險人劉某鵬意外身故不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不予賠付。
劉某雲認爲,自己在爲兒子購買保險時,除收到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外,保險公司並沒有向其當面履行講解、告知、免責提示義務,也未以任何書面形式明示其免責內容。無奈之下,劉某雲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意外致死不賠
保險公司敗訴
惠城區法院審理認爲,合同中第一條只界定了被告的保險責任是在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致身體殘疾時根據傷殘的等級承擔保險責任,卻並未明示在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致死的情形下被告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在這一點上,被告應盡相應的說明義務並作特別的解釋。顯然,原告對保險範疇產生了重大誤解,而這一誤解與被告未盡義務相關聯。
法院同時認爲,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明文規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的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殘疾、身故,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因此,該公司的意外傷害險將意外傷害致死的情形排除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外,這異於常人的理解,並且也不符合保險行業中的規定。
據此,惠城法院判處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意外傷害最高保險金額賠償3萬元及利息。
-法官寄語-
特定險種應不偏不漏
本報記者林曄晗
審理此案的法官賴素霞希望學校能將這一類真實案例通過開展課堂或現場教育來加強對學生假日期間的安全意識的宣傳。
爲預防意外事件給孩子造成的傷害,賴素霞認爲,家長還是有必要爲孩子購買保險的。在選擇保險時,建議學校和家長向保監部門或專家諮詢,注意以下四個問題:購買的是什麼險種?保險公司有沒有應當特別告知的事項?出現意外之後,如何索賠?保險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免賠?
賴素霞認爲,保險公司針對特定的人羣設計特定的險種,應不偏不漏,合法公平地從事保險行爲,在合同法及保險法賦予的權限範圍內從事保險行業,維護投保人的保險權利,充分履行分攤風險的職責,取得社會的認可,才能真正發展壯大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