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檔案收集辦法》(以下簡稱《收集辦法》)將從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省一級政府中第一個出臺關於規範檔案收集工作的政府規章,標誌着天津檔案收集工作向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邁出。
近年來,天津市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於做好檔案收集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有力推動了檔案收集工作。市檔案館累計依法接收檔案18萬卷,開展了10多次專題人物檔案徵集活動,徵集477個傑出人物的珍貴實物、照片和文字10萬件,建立了口述檔案3000分鐘,先後赴11個國家累計徵集境外檔案12萬頁,全市檔案資源總量已達886萬多卷。
《收集辦法》共22條,包括了檔案收集的定義、管理體制、範圍、方式、處罰等多方面內容。與現行檔案收集政策相比,《收集辦法》首次明確了檔案收集的概念,涵蓋了檔案收集的全部形式;明確了檔案收集工作的管理體制,強化了政府的責任;明確了檔案接收和檔案徵集的範圍,將檔案接收向二級單位延伸、向民生檔案拓展;確定了接受移交、接受捐贈、代爲保管、接受寄存、收購、徵購等收集方式,對檔案接收、徵集工作的全過程進行規範操作和加大監管,實現檔案接收、徵集工作的規範有序;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追究。《收集辦法》還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辦法》的出臺實施,對進一步完善全市檔案資源體系建設,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檔案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天津市檔案收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檔案收集工作,完善本市檔案資源體系,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檔案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收集,是指市和區縣國家綜合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所進行的檔案接收和檔案徵集。
檔案接收是指檔案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移交屬於本館保管範圍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檔案的行爲。
檔案徵集是指檔案館對散存、散失在境內外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以接受捐贈、代爲保管、接受寄存、收購、徵購等方式收存進館的行爲。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收集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收集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條 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收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檔案館按照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範圍負責檔案收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在檔案收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檔案館接收本級下列組織機構形成的檔案:
(一)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所屬各部門;
(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
(三)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四)人民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六)各民主黨派機關;
(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八)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檔案館可全部或者部分接收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的檔案。
鄉鎮機構形成的檔案列入區縣檔案館接收範圍。
第七條 受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的單位,其反映本行政區域工作的檔案列入檔案館接收範圍。
第八條 本行政區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檔案,涉及民生的專業檔案列入檔案館接收範圍。
第九條 檔案館徵集檔案的範圍:
(一)本行政區域各歷史時期政權機構、革命組織、地方武裝、社會組織的檔案資料;
(二)與本行政域區域有關的歷史名人和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傑出人物在工作、學習、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中外文著作、書信、日記、傳記、譜牒、紀念評價材料、證件、題詞、音像、墓誌等檔案資料;
(三)反映本行政區域重大科研成果、名優特產、名勝古蹟、歷史風貌建築、著名商標、民間藝術、風土人情、民俗文化等檔案資料;
(四)反映本行政區域特殊時期的報刊、傳單、印章等檔案資料;
(五)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單位、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
(六)其他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
第十條 檔案收集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贈;
(三)代爲保管、接受寄存;
(四)收購、徵購;
(五)其它合法方式。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本單位的歸檔範圍,將歸檔範圍內紙質、電子文本等各種載體的文件、資料,及時整理、歸檔,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二條 屬於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檔案館移交:
(一)列入市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向市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區縣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區縣檔案館移交;
(三)由市或者區縣管理的幹部人事檔案,在該幹部去世以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存5 年後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四)撤銷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臨時機構所形成的檔案,自撤銷之日起半年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五)破產、註銷、吊銷的國有企業所形成的檔案,自破產、註銷、吊銷之日起半年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六)市或者區縣承辦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臨時性單位,其形成的檔案應當在該活動結束後3 個月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本行政區域內涉及民生的檔案,經協商,檔案形成單位可以提前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檔案形成單位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向檔案館延長移交期限的,應當徵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爲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將相關檔案及時移交檔案館。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移交的檔案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和整理,保持檔案的完整性;在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有助於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 檔案所有人可以將其檔案無償捐獻給檔案館收存。
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捐贈的檔案有優先利用的權利,並可以對所捐贈檔案中不宜向社會公開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尊重捐贈人意見,並依法維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
接受捐贈的檔案館應當向捐贈人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 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館可以採取代爲保管或者接受寄存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由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滅失、丟失的,檔案館可以收購或者依法徵購。
第十七條 檔案館徵集檔案時,應當有2 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檔案徵集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表明身份的證件。檔案館應當及時將徵集的檔案登記造冊。
第十八條 在檔案收集中,對檔案的真僞或者保存價值有異議的,檔案館或者檔案所有人可以提請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不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或者將國家所有的檔案據爲己有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本市對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的檔案收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