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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韓春霞報道郭女士與周先生婚後收入雖然不高,但是也還算不錯。前年冬天,丈夫突然提出想要炒股,希望賺點錢把房貸還了。但郭女士則認爲,炒股風險太大,堅決拒絕丈夫的要求。周先生一氣之下說自己借的錢自己還,並和郭女士簽了書面的協議,約定從此以後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後來,周先生在郭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同事小霍借了12萬投入了股市,但讓他沒想到的是,股票跌到了谷底。因爲這些,夫妻感情日漸冷淡,最後決定離婚。在二人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小霍找到了郭女士,要求周先生與郭女士共同償還12萬元借款,並出示了周先生給其寫的借條。郭女士提供了當初與丈夫簽訂的協議,認爲當時已經與丈夫明確約定,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誰借的錢誰還,但小霍卻認爲,錢是周先生在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借的,就應該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律師說法:
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認爲:《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以下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以上法律規定明確了此種情形的處理原則,債權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借給對方錢的,由借錢的一方個人償還;不知情的,由債務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本案中,小霍在給周先生借錢的時候並不知道周先生夫妻雙方存在這樣的約定,故應當視爲周先生和郭女士的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