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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報道,山西客戶吳女士通過上海圓通速遞山西分公司快遞價值數萬元的物品,因快遞公司方面過失導致丟失,卻被告知最多隻能賠償1萬元。自3月1日事情發生後時至今日,目前雙方仍僵持不下。圓通處理的依據是:詳單中規定,未進行保價的貨物發生損壞、丟失時按資費的6倍進行賠償。20日,記者致電圓通速遞上海總部,得知處理結果仍未得出。 ◎點評:
從消費者角度來說,快遞公司的做法肯定難以接受。但從法律上說,一份訂單等同於一份合同,因此圓通的說法有合理的成分在。《郵政法》的賠償也大體上是運費的3倍左右。這個案例突出的表現是:法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明顯不夠,更有利於快遞企業。這個應該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關注。
(劉純編輯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