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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訊(記者徐晶晶)消費者購買了一箱飲料,飲用時卻發現其中一罐是空的。爲此,消費者向廠家提出十倍賠償,而廠商卻只同意雙倍賠償。據消費者周先生介紹,春節過後他購買了某品牌易拉罐飲料一箱,飲用時,他卻發現其中一罐不對勁。“當時我拿起來就感覺比其它的都要輕很多。”周先生仔細檢查了一遍易拉罐口,發現包裝完好,“我又搖了搖發現沒有動靜,我斷定這罐是空的。”於是周先生找到生產廠家要求十倍賠償。該飲料廠商對空罐事實表示認可,但卻只同意雙倍賠償。
“十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法》,其適用前提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購買的空罐商品可以說是商品份量不足,但不屬於違反食品的質量及衛生等安全標準,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十倍的規定。”開發區消協工作人員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規定,可進行雙倍賠償。最終,消費者對消協的解釋表示認可,接受了廠家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