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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在一家商場上班,前不久店方以經營虧損爲由計劃辭退肖某在內的15名員工。得知此事後,肖某等人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經調查證明,肖某所在的商場不具備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法定條件,又違反了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法定程序。事後,商場方面撤銷了辭退肖某等人的決定,恢復了這些員工的工作。 ◎仲裁說法:
《勞動合同法》對於經濟性裁員的要求、程序、法定情形、優先留用的人員的強制性規定,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關於人數要求和程序,有以下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關於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情形,只適用於以下四種情況:(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