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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放棄繼承權公證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2、必須由放棄人親自作出放棄繼承權聲明,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未成年人一般不予辦理也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繼承開始時所取得的繼承的法律地位的放棄,意味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財產權利的放棄,不能辦理“部分放棄”的公證。
4、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撤回與撤銷: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公證機構不予辦理撤回聲明公證,當事人應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5、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6、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什麼是放棄繼承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