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檔案收集辦法》(簡稱收集辦法)已於2013年1月11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第58號令予以公佈,將於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收集辦法》是我市在全國省一級政府中第一個關於規範檔案收集工作的政府規章,它的頒佈實施標誌着我市檔案收集工作向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邁出新的步伐,對進一步完善我市檔案資源體系建設,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檔案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收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檔案接收和檔案徵集。檔案接收是指檔案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移交屬於本館保管範圍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檔案的行爲;檔案徵集是指檔案館對散存、散失在境內外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以接受捐贈、代爲保管、接受寄存、收購、徵購等方式收存進館的行爲。
《收集辦法》明確了檔案收集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市和區縣國家綜合檔案館;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檔案接收和徵集範圍。該辦法的施行,拓展了檔案接收範圍,加大向社會徵集檔案的力度,進一步完善全市的檔案資源結構,確保檔案資源的齊全完整,以便全面系統記錄社會發展變化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