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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總要求吳小姐跳脫衣舞,在被吳小姐拒絕後,老總當天即將其與另外4名男員工解僱。涉事公司對此予以否認,稱因吳小姐和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係而對其作出解僱決定。
東莞某公司於去年10月30日對其員工吳小姐作出解僱決定,雙方遂發生爭議,其後吳小姐申請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庭經審理,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支付吳小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工資、佣金等共計11820.64元。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提起訴訟。
庭審時,吳小姐稱其之所以會被該公司解僱,原因系公司老總在一次早會上要求4名男員工跳脫衣舞,且要求吳小姐一同跳舞,5名員工予以拒絕,結果5名員工當天收到解僱通知,後5名員工申請仲裁。公司對此予以否認,稱因吳小姐和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係而對其作出解僱決定。
庭審中,公司出示了該公司在保監局官方網站查詢到的信息,該信息顯示吳小姐擁有保險從業資格證,所屬公司爲某保險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該公司還稱,其公司已向某保險公司覈實,仲裁庭也從某保險公司調取到一份吳小姐和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委託合同,但仲裁庭只認定委託關係。
對此,吳小姐確認其與某保險公司簽有代理保險業務的委託合同,但雙方僅是代理關係,吳小姐並非某保險公司的員工。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周偉良 通訊員劉裕、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