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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許卉報道原告趙先生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期內,趙先生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用7200元。
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以趙先生已接受肇事司機賠償爲由,拒絕賠償原告保險金。趙先生遂訴至法院。
肇事賠償後,能否再獲保險理賠呢?這成爲了案件的焦點。
◎律師說法:
金諾律師事務所範大鵬律師分析認爲:本案爲保險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在於趙先生的醫療費用得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全額賠償後,能否再獲得保險理賠。從合同性質分析,案件的主險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人身傷害是不能僅由財產價值來衡量的,趙先生在獲得肇事者的賠償後仍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從法律依據分析,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爲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雖然本案的情況與法條規定相反,但該規定的立法本意肯定了被保險人既得到保險理賠又獲得第三者賠償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