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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凌越、通訊員潘聲報道:兩張銀行儲蓄卡好好的在自己手裏,但裏面的近16萬元錢卻在短短7天內被他人以網上購物的方式盜刷走了。爲此,番禺市民樑某雄將髮卡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對此承擔責任。
日前,番禺區法院經審理認定網上個人銀行服務並不等同於網上支付功能,樑某雄雖未申請網上個人銀行服務,但卡內資金被人盜用是通過網上支付功能,因此樑某雄應承擔卡片信息保管不慎的責任及因此造成的損失,最終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2010年11月30日,樑某雄在辦理儲蓄業務時發現自己在某銀行番禺支行申辦的兩張儲蓄卡分別少了79963.54元和79962.54元。經打印流水賬後發現,該兩筆損失是被他人盜用了儲蓄卡資料,在異地多次惡意消費,共97筆。經掛失處理後,樑某雄向公安部門報警處理。
樑某雄認爲自己在未開通網上銀行服務的情況下,竟然被他人通過被告開設的官方網站修改密碼,通過網上銀行用於消費,且每天的消費額均達到當天的消費上限。而根據被告有關開通網上銀行的流程顯示,持卡人如需要開通網上銀行服務,必須到銀行櫃檯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
據樑某雄回憶,該兩張儲蓄卡一直妥善保管,從未提供給第三人使用或保管,但卻被他人通過網上多次惡意消費,因此他認爲銀行未盡作爲原告的資金安全履行善良管理者的義務。
被告某銀行番禺支行在法庭上辯稱,在公安機關未得出偵查結論之前,無法認定原告銀行卡資金減少是由於被他人盜取。
番禺法院認爲,樑某雄並無證據證實銀行的電子銀行系統本身存在安全隱患。而樑某雄兩張卡內資金被人盜用並非通過網上個人銀行服務,僅是通過網上支付功能。
不同於直接使用銀行卡在銀行櫃檯、ATM、自助銀行、POS機上刷卡支付、取現,銀行對銀行卡的真僞具有識別之義務,在未能識別非法複製的銀行卡造成儲戶損失的情形,銀行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通過網上支付時,銀行電子系統則只能根據指令人輸入的卡號、持卡人身份證號碼、支付密碼及CVN2碼是否正確來識別是否爲持卡人本人的支付指令。
樑某雄並無證據證實銀行違規操作,在97筆網上支付的指令相關信息不正確時仍爲支付,或是被告泄露原告兩卡相關信息。法院認定這97筆網上支付指令人輸入的上述四項信息正確。樑某雄應對此承擔卡片信息保管不慎的責任及因此造成的損失。
凌越、潘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