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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文明中,人類社會的管理依賴於稅,稅是權利和自由之基。保障稅收的穩定有序,國家才能發展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教育醫療,改善全民生活質量。4月實施的一些新法對稅收秩序中的網絡發票管理、稅收執法督察等作了細緻規定,稅收管理呈現新亮點。
國家稅務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從“以票控稅”轉向“信息管稅”
近日,溫州商人林春平等虛開發票5.2億元一案引發網友關注,小小發票背後暗藏玄機,關涉經濟秩序與安全。自4月1日起,網絡發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施行,商家轉讓、虛開發票等亂象將得到有效治理。該辦法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網絡發票並非指網購專用發票,而是指利用網絡開具發票。即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單位或個人通過互聯網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佈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在線向消費者開具的發票。
該辦法規定,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據稅務專家介紹,網絡發票無須納稅人往返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驗票、認證、抄報稅等事項,既可以有效降低稅收徵納成本,也便於納稅者及時通過手機短信和稅務網站查詢真僞。而稅務機關則可以通過這個系統實時記錄和查詢納稅人的經營信息,實現從“以票控稅”向“信息管稅”的方式轉變。
(二)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讓或虛開
該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也就是說,一些消費者購買食品、化妝品後要求商家開具圖書發票,或者花錢“買”發票等違法行爲,都將得到有效治理。相應地,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虛開發票賺取手續費的違法犯罪現象,亦將得到遏制。
(三)必要時可試行電子發票
發票將進入“二維碼”時代。該辦法規定,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絡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網絡發票與電子發票不同,前者是開具方式,後者是發票載體。所謂電子發票是紙質發票的電子影像,是一串電子記錄。作爲信息時代的產物,電子發票是由稅務局採用統一發放的形式給商家使用,發票號碼全國統一編碼,統一防僞技術,在電子發票上附有電子稅務局的簽名機制。同時,消費者用手機掃描電子發票二維碼,可以快速驗證真僞及相關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確保稅收執法“不跑偏”
要將稅收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內部監督制度必不可少,執法督察制度應運而生。爲了使各級稅務機關督察內審部門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據可依,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收執法督察規則(下稱規則)。規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稅收執法督察取代稅收執法檢查
規則規定,稅收執法督察是指縣以上(含縣)各級稅務機關對本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爲實施檢查和處理的行政監督。從之前“執法檢查”到此番“執法督察”的制度文本變化,體現了規範文明執法的進步。
(二)明確執法督察職責
執法督察是稅務機關的自我監督,確保稅收執法“不跑偏”。執法督察職責包括:組織實施執法督察,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並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牽頭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覈信息系統,實施執法疑點信息分析監控等。
(三)明確執法督察具體內容和形式
根據規則,執法督察的內容覆蓋稅務機關的全部抽象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貫徹稅務執法全過程。
規則規定,專案執法督察專門針對稅務機關對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特定稅收執法事項,以及通過信訪、舉報、媒體等途徑反映的重大稅收執法問題所涉及到的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爲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爲職業病患者帶來“福音”
職業病威脅着勞動者身心健康,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李利等提出若干防治職業病的議案建議,例如設立職業病預防專項經費等。4月10日起,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施行,爲職業病患者帶來福音。
(一)體現便民原則
勞動者不必再爲了診斷而異地奔波。辦法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範圍,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拒絕受理診斷要求。辦法規定,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資料。
簡化了職業病鑑定申請手續。當事人申請鑑定時,只需提供鑑定申請書和原診斷證明書(已作首次鑑定的需要提供鑑定書)等。
(二)辦法明確集體診斷與兩級鑑定原則
是否是職業病怎麼來判定?該辦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牀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單數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作出診斷結論。
當事人對診斷結論不服,可依法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省級鑑定結論爲最終鑑定。
(三)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診斷、鑑定的將被追責
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的,以及職業病診斷機構超範圍、不履行法定職責、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和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等行爲的,均予以處罰。
根據辦法,職業病診斷機構有“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不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泄露勞動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等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最高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