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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去世不久,父親便欲再婚。父親的行爲讓26歲的高女士無法接受。爲此,高女士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他按照與自己簽訂的《協議書》將所住房歸還給她。對此,父親高先生表示,因近期要與交往對象結婚,但又沒有地方居住,所以不同意按照協議騰退房屋。
母親剛過世父親找新歡
現年48歲、家住房山區的高先生,原本有個幸福的三口之家。前年女兒大學畢業並順利參加了工作,一家人和和美美。但天有不測風雲,高先生的愛人王女士於去年1月突然因病去世。
突如其來的打擊,讓女兒高女士陷入萬分悲痛之中。但父親的表現卻讓女兒從悲痛轉爲憤怒。因公司離家遠,高女士平時在外面租房住,週末纔回家看望父親。但即使在週末,父親也總不在家。最終,高女士發現,原來父親正與其他女人交往。
母親去世不久,父親就另有新歡,高女士無法接受。爲此,在去年2月高女士與父親攤牌,要求父親停止這段感情,但高先生並不同意。父女爲此大吵了一次,最終雙方各退一步。去年3月1日,父親與女兒簽訂協議,表示他所住的房屋產權歸女兒所有,高女士則要對他履行贍養義務。
女兒因房狀告欲再婚父親
協議的簽訂並沒能阻止父女倆關係惡化,陷入感情中的高先生去年秋天決定再婚。這讓高女士憤怒不已,爲此她將父親告上房山法院,要求他按照協議歸還房產。
今年3月26日,本案在房山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坐在被告席上的高先生臉色陰沉,止不住地嘆氣。高先生表示,《協議書》中的房產即他現在的住所,是他和前妻結婚時買來翻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前妻父母均已過世,這套房產應由他繼承所有。
但高女士一方卻表示,爭議房產雖是父母的共同財產,母親去世之後應由被告繼承,但父親答應把他的份額給原告,所以爭議房產應該歸原告。
對此高先生說:“我是不得已纔到的法庭,我歲數大了,原告得履行贍養義務,東西、房產我不和她爭,但我得有住的地方啊!”之後高先生還補充道,他已有交往對象,想近期結婚,需要有地方居住。“我應該有房屋的使用權,保證北房的兩小間歸我用就行”。最終,高女士同意父親有房屋的使用權,當庭雙方簽署了調解書。
晨報記者李庭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