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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邱偉)67歲遊客陶女士隨團旅行澳大利亞,卻在下榻酒店游泳時不幸溺亡。陶女士的兩個女兒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賠70餘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旅行社承擔40%責任,賠償17萬餘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改判旅行社承擔全部責任。今天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2010年3月16日晚,陶女士隨團入住澳大利亞凱恩斯某酒店。遊客入住後,陶女士到酒店室外游泳池游泳溺水,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現場照片顯示,游泳池入口處豎立明顯英文告示牌,告知客人該游泳池無救生員值班,泳池深度會突然加深和變化。
一審法院認爲,陶女士在酒店內的活動並非旅行社安排,陶女士作爲成年人,在自主決定的旅遊活動中,自身負有注意安全的義務,對所產生的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旅行社雖然在出團友情提示中對參加游泳活動進行了一定風險提示,但未針對旅行目的地的旅遊項目所存在的風險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別的警示,對陶女士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今天的庭審中,原告認爲,陶女士是個游泳愛好者,不通曉英文,她與領隊同居一室,領隊草率地告訴她有游泳池,未盡充分告知和特別警示義務,應對溺亡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而旅行社認爲,公司在與陶女士簽訂的旅遊合同附件中,已盡到相關提示義務。游泳池是酒店的附屬設施,遊客有權使用游泳池,但游泳並不是旅行社安排的項目,所以旅行社不應承擔責任。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J179程寧攝J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