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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時間,北京市西城區區長王少峯成了媒體關注的對象。
事情的起因是,由於不滿西城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嶽女士一紙訴狀將區政府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房屋徵收決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區長王少峯作爲區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不僅親自參加訴訟,並且當庭發表了答辯意見。要知道,這可是北京市區縣政府“一把手”首次出現在中級法院的審判庭上。
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佈以來,“當事人行政訴訟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規定,打破了古往今來“行政權力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局面,標誌着政府開始注重在依法行政中的法治理念,於是出現了一大批類似“秋菊打官司”的“民告官”行政訴訟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也得以深入人心。法治理念包含着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政府與人民的平等、追求對人性尊嚴與人權的保護。政府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方面堅持了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極大地改善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關係,促使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活動的主動參與和積極配合。這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寬容行政與高效行政的體現。
如今,儘管行政法治的發展愈加成熟,但每每見諸報端的“民告官”案件,大都是行政首長委託律師或訴訟代理人蔘加庭審,鮮見行政首長親臨法庭。當然,是否需要親自出庭,是法律賦予每個人自行決定的民事權利,況且作爲行政首長,公務繁忙,日理萬機,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無可非議。只是如果從倡導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權出發,行政首長親臨法庭,則更能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並強調“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就是要把領導幹部已習慣的行政思維、領導思維、管理思維轉變爲法治思維。
對此,著名學者徐顯明解讀說,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爲判斷起點、以公平正義爲判斷重點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其包含4方面內容並要相統一:“合法性思維”,即任何行政措施的採取、任何重大決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維”,要求權力必須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權限內運行;“權利義務思維”,即以權利義務作爲設定人與人關係及人與公共權力關係的準則;“公平正義思維”,即公權力要以追求、維護公平與正義爲價值尺度。
王區長出庭更爲精彩的一幕是,在庭審階段的最後陳述中,王區長首先表態認爲,區政府作出的這一徵收決定程序和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希望法庭予以支持。隨後,王區長誠懇地說,“原告向政府提起訴訟的行爲值得肯定。庭審中,我和原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願意聽取原告的意見,包括對方代理人提出的政府具體行政行爲中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我們也願意繼續改進”。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徵。王區長的所爲,正是踐行法治思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生動事例。